湖南造價審計只審減不審增,這種做法合理嗎?
龍騰造價 l 2018-08-25 16:41:49
【問 題】湖南造價審計只審減不審增,這種做法合理嗎?
【案 例】
案例1.我是施工方。我方施工的項目正在在進行審計。在核對中發現部分內容在有明顯的錯誤,更正這些錯誤會導致部分工程造價審增(總造價還是減少的)?,F在的問題是:(1)審計單位只審減,審增部分不同意給,說我們當時在送審結算書上面簽字了,錯誤和漏報的責任自負;(2)經過我方協商后(審增部分的審計費我方出),審計才同意把審增部分給我們,但是要建設單位同意,現在建設單位不同意。事情擱置在這里。請問審計只審減不審增,有什么依據嗎?我方該怎么辦?
案例2.我在一家集團公司從事內部審計工作,正在審計一個項目的工程結算。發現施工方報審的結算書有漏項(實際已施工),很糾結,在施工方沒有覺察的情況下,我是否應該把漏項給其加上去?加吧感覺吃里扒外,不加吧感覺有點不公平。該如何是好?
【問題詳解】
1.明確問題:
案例1說的是施工方的困惑,案例2說的是審計方(內審)的困惑。兩個案例其實說的是同一個問題:即在審計實務中“只審減不審增”的做法是否有理由?是否有依據?并且,都不知自己應該怎么辦。
當然,不同點是困惑的主體不同:案例1是施工方對審計的質疑,案例2是審計人對自身的拷問。
2.分析與判斷:
面對這個問題,無論是站在施工方的立場還是站在公正的第三方立場,一般都會認為:審計應該按照公平公正、實事求是的審計準則,該增就贈該減就減,審計單位只審減不審增有違基本準則,是不合理的。審計就相當于法官,不應該偏袒任何一方。這種觀點不錯。并且,審計方也拿不出“只審減不審增”的依據。但是,我們還應該分析分析審計的初心和案例的背景。
先看案例背景:案例1和案例2中的審計方分別是社會中介審計和內部審計,都有著各自的服務性質和利益傾向。特別是中介審計單位靠審減額拿審計費,肯定是想扣得越多越好,追求高審減額。所以實務中審計人員審減不審增幾乎成了潛規則(天朝初級階段很多事都有潛規則)。這樣做確實不合理,但是現實就是這種狀況。一如施工方高估冒算一樣平常。
再發散一下審計思維:(1)審計的初衷是什么?不就是擔心被審對象會多算多計嗎,而絕不是擔心被審對象少計了,可見審減是主要目標和職責。(2)施工方報的結算書應是乙方權利的申訴,施工方自己漏報或少報的可以視為自動放棄這部分權利,由其自己負責。這個理由似乎也成立。(3)雖然沒有依據可以證明“審減不審增”是對的,但是同樣也沒有法規禁止“審減不審增”。雖不合理但也不違法。(4)眾所周知乙方報簽證往往“簽增不簽減”,并且結算報審額一般是有水分的,所以其與“審減不審增”客觀上形成一種權利對等。審與被審之間實際成為一種權利博弈。
好了,這樣一來,“審減不審增”似乎也有其存在的理由了。當然,如果是國家審計,出于其強烈的公正公平意識,“審增”也是可以的和應該的。
湖南造價審計:最后回答兩個案例問的“怎么辦”。先答審計人的困惑:審計面對施工方結算書的漏計少計,是否應該把漏項給其加上去?加還是不加,審計人可以根據本文以上羅列的諸條理據,自主定奪(仍然疑惑?)。如果你選擇給其加上去,也不宜直接審增,應當先口頭告知乙方,請乙方另外報補充結算書給甲方管理部門簽認,再報送審計方追加。
至于案例1施工方問的“怎么辦”,也是應該先向甲方提交補充結算書,甲方如果不同意,也只能據理力爭了(打官司可不是好辦法)。